上海市關于執行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滬商促進〔2021〕187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現就開展我市外資研發中心享受進口設備免稅政策的資格認定工作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審核部門
我市外資研發中心享受進口設備免稅政策資格認定工作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上海海關、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審核部門)負責。
二、認定條件
按照財關稅〔2021〕24號文附件2“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條件”的規定。
三、申報時間
(一)2021年提交申報材料時間為財關稅〔2021〕23號文所稱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發布之日起45天內。
(二)2022年至2025年,每年提交申報材料時間為1月1日至3月31日。
四、申報材料
外資研發中心申請進口設備免稅資格,應提交以下材料(均加蓋企業公章、一式4份):
(一)外資研發中心進口設備免稅資格申請書原件(內容包括:外資研發中心基本情況、研發活動情況、符合申報條件的說明等)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稅資格審核表原件(見附件1);
(二)外資研發中心為獨立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外資研發中心為內設部門的,應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外資研發中心為分公司的,應提交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外資研發中心最近一次的驗資報告及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外資研發中心為非獨立法人的,應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最近一次驗資報告、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清單原件(見附件2)及相關購置發票或合同復印件;
(四)外資研發中心累計購置設備匯總表原件(見附件3)和清單,及相對應的單據復印件,包括: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專用繳款書(進口設備提供)、購置發票、購置合同(指已經簽訂合同、并且于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年底前交貨的國產及進口設備購置合同)。在所附單據的右上角標注數字編號,該數字編號應與《累計購置設備匯總表》中的設備名稱的序號相對應;
(五)外資研發中心關于已經簽訂購置進口設備合同、并且設備將于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年底前交貨的承諾函原件(見附件4);
(六)外資研發中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原件(見附件5);
(七)外資研發中心對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函原件(見附件6);
(八)審核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報和審核流程
(一)外資研發中心在每年規定時間內提交申報材料至市商務委辦事大廳(世博村路300號5號樓1樓)。
(二)審核部門分別審核材料,并通知外資研發中心補正材料(如需要),外資研發中心將補正材料一式4份,送至所通知的地點。
(三)對于無需補正申報材料的外資研發中心,審核部門將在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之后4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于需要補正申報材料的外資研發中心,審核部門將在申報材料補正齊全之后4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部門將審核通過的外資研發中心名單,以公告的形式在市商務委網站予以發布;市商務委將核定結果函告上海海關,抄送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報送商務部。
六、監督和管理
(一)對于財關稅〔2021〕24號文規定的已征應免稅款,依外資研發中心申請準予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應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見財關稅〔2021〕24號文附件3),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手續。
(二)外資研發中心可向海關提出申請,選擇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主動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外資研發中心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于財關稅〔2021〕23號文的有效期限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市商務委。市商務委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審核流程,核定變更后的外資研發中心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注明變更登記日期。核定結果由市商務委函告海關(核定結果較多時,每年至少分兩批函告),抄送市財政局和市稅務局,并報送商務部。
(四)外資研發中心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免稅進口商品,如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商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在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五)外資研發中心如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由市商務委查實后函告海關,自函告之日起,該外資研發中心在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并按照有關規定對之前已免稅進口設備予以補稅等處理。
本通知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市商務委 市財政局 上海海關 市國稅局關于上海市外資研發中心享受進口設備免稅政策資格認定的公告》(滬商外資〔2017〕188號)廢止。
附件:
1.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稅資格審核表
2.非獨立法人研發中心研發投入資產清單
3.外資研發中心累計購置設備匯總表
4.外資研發中心關于已經簽訂購置合同的進口設備將于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年底前交貨的承諾函
5.外資研發中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
6.外資研發中心承諾申報材料真實有效并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函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海關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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