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區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專項支持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鼓勵和支持企業利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模式對現有生產設施、技術工藝、管理服務進行改造提升,推動制造業企業進行自動化、智能化、綠色化改造,實現材料升級、裝備升級、工藝升級、應用升級,提高我區制造業的供給水平和質量,根據《上海市技術改造專項支持實施細則》(滬經信規范〔2018〕1號)、《金山區關于深化建設打響“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載區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金府發〔2019〕8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實施細則的技術改造是指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及生產服務等進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產能,實現內涵式發展的投資活動。
第三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本市和本區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聚焦重點產業項目,創新支持方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管理職責)
金山區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委)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組織項目評審,編制項目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項目的驗收。
金山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負責專項支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鎮(工業區)負責組織、受理專項支持資金的項目申報及初審,做好項目的跟蹤管理,配合區經委開展項目驗收工作。
第五條(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本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企業,同時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有發展前景的盈利企業;
(三)信用記錄良好;
(四)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
專項資金優先支持工業企業績效評估A、B類企業,有條件支持C類企業。
第六條(支持范圍)
專項支持資金支持以下技術改造項目:
(一)產業智能化改造。支持利用先進自動化生產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升級;支持開展“機器換人”、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升級改造。
(二)技術高端化提升。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高新技術企業等創新載體的改造提升,鼓勵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改進工藝流程,加快產品升級換代、推進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的改造提升項目;支持新技術、新產品應用,鼓勵淘汰老舊設備,購置先進適用設備,提高裝備水平,提升產品質量的改造項目。
(三)產業集群化建設。支持制造業產業鏈補鏈、延伸、轉型,支持在高端智能裝備、新一代信息技術、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重點領域的上下游產業配套改造項目。
(四)制造服務化發展。支持信息技術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物流倉儲等環節應用;支持生產制造企業的研發設計、質量認證、檢驗檢測、信息服務等升級改造項目。
(五)制造綠色化轉型。支持應用清潔高效的先進工藝技術、裝備的改造項目;支持開發綠色產品、建設綠色工廠、打造綠色供應鏈過程中的改造項目。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國家、市、區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支持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條(支持標準)
對列入年度專項資金計劃的項目,按照核定的固定資產投資和軟性投入(固定資產投資按設備投資計入、軟性投資按不高于設備投資的20%計入)的10%給予資金支持,單個項目的支持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第八條(申報條件)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技術改造項目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區產業政策和規劃,具有較好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
(二)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其中設備投資占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比例不低于80%。
(三)項目建設所必需的立項、資金、規劃、土地、環保等手續已經辦理完成,項目已經正式開工建設。
第九條(申報通知)
區經委根據本區產業發展相關規劃和政策導向,編制發布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申報通知,明確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公布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要求。
第十條(申報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或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
(二)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三)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項目用地證明材料。項目涉及新增用地的,提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項目不涉及新增土地,提供房地產權證;非自有房產的,需提供租房證明;
(五)項目的資金來源證明,包括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企業的銀行存款證明等,提供的資金證明材料金額必須大于或等于項目總投入金額。
(六)項目開工進度證明材料,項目已投入資金的匯總表及清單;
(七)設備清單。
(八)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項目單位財務審計報告。
(九)產品成果鑒定、技術檢測報告、專利證書、用戶使用意見等證明文件;
(十)對項目申請報告和附件內容真實性的聲明;
(十一)項目尚未獲得本市其他專項支持的聲明。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鎮(工業區)申報項目。各鎮(工業區)負責項目的受理、初審并將申報材料報送區經委。
第十一條(項目評審)
區經委組織實施項目評審,初審合格的項目由區經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開展評審,并聯合區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會審,經綜合平衡后提出擬給予支持的項目名單。
第十二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支持的項目,由區經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區經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項目立項)
區經委根據公示情況,確定給予支持的項目,由區經委會同區財政局下達專項項目計劃。項目計劃下達后,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申請報告中的建設內容實施項目。
第十四條(項目協議)
區經委應當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協議。項目協議應當明確項目總投入、具體建設內容、實施期限、資金支持額度、資金支持方式、項目建設目標、違約責任等內容。
未經區經委書面同意,項目單位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協議內容。
第十五條(資金撥付)
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的方式安排使用,資金撥付采取后補助方式,項目完成后由區經委根據驗收結果,一次性撥付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六條(項目管理)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應當定期向所在鎮(工業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
各鎮(工業區)定期將項目進展情況報送區經委,區經委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不定期核查。
第十七條(項目驗收)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一般要求在項目計劃下達后兩年內完成竣工驗收。項目竣工后,項目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備齊驗收申請材料,向區經委提出驗收申請。區經委按照項目協議中明確的建設內容和指標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項目變更)
項目發生以下重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所在鎮(工業區)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鎮(工業區)及時將材料報區經委審核。
(一)項目主體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四)建設期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指延期一年及以上);
(五)固定資產投資額減少10%及以上。
第十九條(項目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鎮(工業區)報請區經委做出撤銷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決定,區經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銷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決定,被撤銷的項目將不再撥付專項資金。
(一)項目單位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導致實際完成的投資指標與資金計劃有明顯差距,固定資產投資額減少超過30%;
(二)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三)因項目管理不善造成階段性任務不能完成的;
(四)項目在延期兩年后仍不能按時竣工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項目的情形。
第二十條(信用管理)
項目單位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制度。區經委對項目單位開展信用管理,記錄項目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等不同階段的失信行為,并按相關規定報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金山子平臺;對于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項目單位三年內申報國家、市、區各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資格。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按照規定追究項目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信息公開)
區經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支持資金信息公開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金山區經濟委員會、金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
政策意見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