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商服貿〔2021〕86號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的管理,推動本市服務貿易創新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提前下達2021年外經貿發展資金預算的通知》(財行〔2020〕453號)的精神,按照《財政部商務部關于2020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重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0〕109號)、《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4〕36號)和《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行〔2016〕480號、財行〔2019〕91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2021年度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1年4月1日
2021年度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2020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重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0〕109號)、《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4〕36號)和《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行〔2016〕480號、財行〔2019〕91號)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和規范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促進本市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資金來源)
本細則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支持發揮重點地區示范引領作用、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鼓勵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技術及技術服務出口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管理部門)
專項資金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務委”)和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務委和市財政局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市商務委根據本市服務貿易發展需要,提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等,逐步建立完善本市項目庫制度,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資金支持方案,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二)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及支持方案,并撥付資金,會同市商務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第四條(支持方向)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發揮重點地區的示范引領作用,提升公共服務能力;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大力發展新興服務貿易;鼓勵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技術及技術服務出口。
(一)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1.支持服務貿易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為服務貿易企業提供共性技術支撐、云服務、檢驗檢測、測試、統計監測、信用建設、信息共享、品牌建設推廣、人才培養和引進、貿易促進、知識產權、產業規劃、政策研究、智庫咨詢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開展各類有助于服務貿易企業(單位)發展的公共服務項目。
2.重點支持經認定的國家文化出口基地、數字貿易出口基地開展相關公共服務。
一是支持國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設公共服務平臺,開展重點品牌培育、共性技術支撐、宣傳推廣、人才培養和引進、知識產權、貿易促進等服務。
二是支持數字服務出口基地探索建立網絡安全監管平臺、數字化制造外包平臺、云服務平臺、技術支撐共享平臺、統計監測平臺等公共服務平臺,開展數字貿易規則研究。
3.支持協辦或參加境內省部級以上政府(含省部級)主辦的服務貿易相關的重點國際性展會。
(二)重點服務進口
根據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鼓勵進口服務目錄》(2019版),鼓勵試點地區進口國內急需的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服務。
(三)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
推動服務外包企業開展研發、設計和品牌建設、數字化轉型,建立國際(離岸)接包中心和研發中心,取得國際通行的資質認證;積極開拓國際市場,支持服務外包企業向“一帶一路”市場推廣中國標準和技術;鼓勵服務外包企業、培訓機構(含大專院校)建立和完善培訓體系,開展服務外包人才培訓,培養國際化復合型人才;鼓勵服務外包企業加快發展國際服務外包業務。
(四)技術出口業務
支持企業通過貿易、投資或經濟技術合作方式向境外實施的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有技術轉讓或許可等技術轉移,以及技術轉讓或許可合同項下提供的技術服務。不包括《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所列的出口技術。
第五條(支持對象的一般規定)
(一)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資格或已進行核準或備案,并已開展相關業務。
(三)近五年來無嚴重違規違法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四)按規定積極配合本市相關政府部門完成本市外經貿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包括行業統計監測、行業預警、信息咨詢等)建設的各項工作。
(五)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第六條(資金申報和審核程序的一般規定)
(一)市商務委根據商務部、財政部有關文件和本細則等,布置具體申報工作。
(二)符合條件的各類企業(單位),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在規定時間內遞交申請,報送相應材料。
(三)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根據項目情況,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評審機構進行項目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對評審意見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項目,由市商務委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局按照國庫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七條(資金申報和審核程序的特別規定)
各支持方向相關特別規定參見附件。
第八條(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信息審查制度。材料申報結束后,進行申報企業(單位)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對過去五年里有偷稅、漏稅等嚴重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的企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2021年度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九條(使用監督和評估管理)
(一)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共同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和項目績效評價制度,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蹤檢查,重點檢查、考核項目完成情況、項目組織管理水平、項目實施的經濟效益、項目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財務信息質量等內容。
(二)用款單位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與專項資金項目有關的申報資料、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財政、商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專項檢查,應積極配合,主動做好相關工作,及時提供相應文件、資料。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依法接受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違規處理)
(一)專項資金用款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退回已撥付全部專項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的;
2.違反專項資金使用原則,擅自改變使用范圍的;
3.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4.有偷、漏稅行為被查處的;
5.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中,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于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應用解釋)
本細則由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針對2021年度國家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有效。
附件:
1.2021年度上海市提升公共服務能力資金申報指南
2.2021年度上海市重點服務進口資金申報指
3.2021年度上海市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國家資金申報指南
4.2021年度上海市技術出口業務資金申報指南
附件下載:
附件1-2021年度上海市提升公共服務能力資金申報指南.doc